犯罪构成理论研究

中国的四大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继承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围绕 这个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主要表现为:首先,对于四大要件犯罪构 成理论本身的研究和分析;其次,围绕四大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存废问题,有学者认为坚决地 抛弃,有学者认为应该保留;最后,如果保留四大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否需要对其进行修正, 如果抛弃四大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应该借鉴何种犯罪构成理论。 在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研究中,围绕各个构成要件问题也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具有代表 意义的有:第一,关于法益问题的研究。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一般认为,刑法的根本任务就是 保护法益,因此有犯罪本质的法益侵害说。但在我国刑法学中,历来都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围绕法益概念与犯罪客体、社会危害性以及刑事违法性等问题,我国学者进行了深 入的研究。第二,关于犯罪行为的持有形式。关于犯罪行为的形式目前存在两种观点,即行为 二形式论和行为三形式论。三形式论则认为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作为、不作为和持 有。有学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形式应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外加一种行为形式“持有”。第三,犯 罪故意与违法性意识的理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即事 实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对于犯罪故意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在理论上存在诸如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严格故意说、法律过失准故意说、限制故意说等。第四,由故意和过 失所派生的错误问题。错误论在体系上应作为故意论派生的特殊问题,其主旨在于解决发生错误 是否排除因错误对实际发生的事实成立故意,或者对该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发生认识错误,是否 排除承担故意罪责。因为一切过失都可以归结为认识错误,所以错误对过失而言是一般性问题而 非特殊性问题。第五,复合罪过理论。复合罪过形式是对应于典型的一个罪名只能有一种罪过 形式的“单一罪过形式”,所谓复合罪过形式,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心态既有间接故意又有过失 的罪过形式。第六,关于犯罪主体。有学者尝试以犯罪主体为中心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在有关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犯罪形态的研究也得到了极大的推进.主要表现在 犯罪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与罪数形态三大方面。首先,未完成形态的核心问题就是作为未遂犯 处罚根据的危险应该如何认定和判断,与此密切相关的就是可罚的未遂犯与不可罚的未遂犯即不 能犯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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