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物权体系和理论的建构

准物权表征的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 准物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且大多具有不特定性;在权利构成上,兼具公权性与 私权性。准物权在效力上,具有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以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物权请求权。准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准物权转 让的事由可以是行政行为,也可以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还可以是法律行为。准物权可因抛弃、存 续期间届满、超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违法行使以及征收而消灭。准物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采 “统分结合式”。以上准物权的基本理论连同对矿业权、水权、渔业权以及狩猎权 等各种具体准物权的研究构成了完整的准物权理论体系。准物权理论体系的构建必将有效地推动 我国建立具有实效性的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制度,有效地促进人与自然的合谐发展。 无形财产权理论 回应现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法律调整需求,民法学界提出了无形财产权理 论,主张建立一个范围大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物 所产生的权利。无形财产权的制度体系应由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 资信权三部分构成。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在于客体的非物质性,而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通 常被认为是无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无形财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致国 家。无形财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无形 财产权利用的对象是无形财产而非知识产品。无形财产权的限制可以分为基于知识产品使用的限 制、基于知识产品流通的限制、基于在先权利的限制以及基于共有素材的限制等类型。在侵犯无 形财产权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归责原则。法律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应是多 层次、多角度的。无形财产理论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点上聚集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 与发展,丰富了财产法的内容,对完善我国财产法理论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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